吉安监管煤行管〔2018〕209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煤炭洗选设施建设和原煤入选率检查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会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炭洗选设施建设的补充通知》(吉安委办〔2018〕44号)、《关于建立推动生产煤炭质量达标长效机制的通知》(吉安委办〔2018〕76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生产煤矿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没有建成的,停产整改。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方可恢复生产。经研究,对全省煤矿煤炭洗选设施建设和原煤入选率开展督导检查验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督导工作(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8月31)。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炭洗选设施建设情况和原煤入选率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省安监局进行重点督导。去产能后保留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开采低灰低硫、不需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中灰分、硫分数据,核查煤矿是否属于开采低灰、低硫煤炭资源,煤矿企业要提供依据的地质报告及批准或备案文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建设洗选设施的煤矿,要有与电厂签订所产原煤电厂全部接收、并是长期的订货合同,要去电厂核实相关情况,电厂对合同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煤矿也要承诺不向电厂之外的用户销售原煤。
二、县(市、区)、市(州)验收(9月1日至10日)。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全部煤矿开展验收。对需要建设洗选设施的煤矿,要认真检查煤炭洗选设施是否建成,是否与煤矿生产能力相配套,能否使用;要切实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责任。对在8月31日前不能建成投入使用的,停产整改。
三、省级抽查(9月11日至20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抽查,抽查范围覆盖所有产煤县(市、区)。
请各市(州)于9月1日前将煤炭洗选设施建设情况(含附件一、二)报至省安全监管局煤炭行管处。传真0431-85090859。省级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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