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委办〔2018〕76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推动
生产煤炭质量达标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促进煤炭质量提高,特建立推动生产煤炭质量达标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将煤炭洗选设施建设和原煤入选率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二、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三、生产煤矿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没有建成的,停产整改。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方可恢复生产。从2018年9月1日起,没有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四、加强源头管控,限制开采高灰、高硫煤炭资源。审批初步设计,以环评合格为前置条件。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对生产煤炭的质量进行定期抽检,对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停止其生产。各市(州)必须达到省政府要求的原煤入选率。省、市、县三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月调度统计洗煤产量、原煤入选量及入选率。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月检查煤炭入选情况,在此基础上,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达不要求的停止或限制其生产。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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