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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监管瓦斯〔2018〕172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煤集团,有关鉴定机构:

  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冲击地压矿井监测系统监测到2.0级以上矿震事件后,防冲检测员必须立即通知发生矿震区域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到地面,并及时向调度室和当班领导汇报。由调度室负责通知井下所有人员撤离升井。发生冲击地压事故的煤矿,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一律停产整顿。

  二、白山市原松树镇煤矿相邻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和《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白山市原松树镇煤矿相邻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通知》(吉煤安监管瓦斯〔2017〕18号)要求,完成矿井内1号煤层和2号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突出鉴定工作,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开采同一煤层达到松树镇煤矿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原松树镇煤矿相邻的长期停产停建矿井,恢复生产前必须进行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三、宇光营城矿业公司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有序实施、按时完成突出灾害治理项目,完善突出灾害综合治理理论体系,弄清突出机理,制定明确的突出预测方法、验证方法、突出防治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依托煤炭科研机构技术指导,科学管理,全面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附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发布时间:2018-07-05 16:1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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