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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监管危化〔2018〕17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糠醛生产企业和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8年6月18日,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危化品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化工事故发生。按照省安委办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6.18”爆炸事故现场会议部署,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糠醛生产企业和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一)糠醛生产企业;

  (二)连续停产(停业)、有计划停产(停业)、因市场原因停产(停业)、因整改隐患停产(停业)、被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及应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糠醛生产企业

  1.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装置、储存设施、配套设施等行为;

  3.现有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装置是否进行过设计诊断;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法定强制检测设备是否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检测并检测合格;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6.工艺技术是否安全可靠,生产、储存场所是否满足防火防爆等级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7.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8.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组织开展过相关应急演练;

  9.企业是否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10.根据《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连续停产(停业)、有计划停产(停业)、因市场原因停产(停业)、因整改隐患停产(停业)、被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及应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1.是否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装置、储存设施、配套设施等行为;

  3.现有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装置是否进行过设计诊断;

  4.“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紧急停车(紧急切断)系统;

  5.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8〕12号)要求,制定停产方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落实停产后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等;

  6.根据《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企业是否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

  8.停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设备维修检修检测、人员安全培训,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三、实施步骤

  此次排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6月29日至7月20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对照排查整治重点内容,逐条检查,全过程记录检查情况,建立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填写《糠醛生产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表》(见附件1)、《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表》(见附件2),确保排查整治重点内容无遗漏;要按照责任、方案、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逐条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形成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各相关企业要于7月20日前,将《糠醛生产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表》、《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表》及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送至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彻底摸清辖区内糠醛生产企业和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建立糠醛生产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附件3)和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附件4);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逐户复查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和隐患整改情况,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对排查整治开展不力的企业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于8月20日前,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和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州)安全监管局。

  (三)抽查验收阶段(8月21日至9月15)。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所属县(区)及糠醛生产企业和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不低于总数的50%(少于10户的全部验收)。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于9月15日前,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省局将结合全省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年度执法检查等工作任务,对全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和目标要求,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把排查整治责任落实到所有岗位,落实到每个职工,确保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落实三项整治要求。

  1.落实停产企业安全管理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化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和省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停产前必须制定停产方案,在停产后10个工作日内将停产方案落实、装置和储罐内物料处理、停产后日常管理、拟复工时间等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复工前应制定复工方案并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停产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设备维修检修、人员的安全培训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储罐内有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停产企业应按照正常生产企业管理。对于停产企业不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设备维修检修检测、人员的安全培训及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许可。

  2.强化执法处罚。各级安全监管局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暂扣安全许可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安全许可。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问题,需经省局决定的处罚事项,可提请省局决定后实施。省局将通报各地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处罚情况。

  3.强化停产企业动力电管控。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企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应动力电。恢复生产时需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带领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或中介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动力电供应。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区要加强对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调度总结及对各个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跟踪督导,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糠醛生产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表

        2.停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表

        3.市(县、区)糠醛生产企业台账

        4.市(县、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台账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发布时间:2018-07-02 16:2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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