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第1号
吉煤炭化解产能办通告 2018年第1号
吉林市和延边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23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关于“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接受兼并重组后保留。(2)采取存去挂钩、减量淘汰的办法,淘汰一定比例的其他煤炭落后产能,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并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留。(3)保供压力大的地区或有其他特殊需要,允许作为应急储备产能暂时保留,接受地方政府重点监管”的规定,以及桦甸市、和龙市和龙井市人民政府意见,分别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留煤矿的请求。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请示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和龙市长财煤业有限公司五井和龙井市煤业有限公司三处9万吨/年煤矿予以保留。
吉林市、延边州及相关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和龙市长财煤业有限公司五井、龙井市煤业有限公司三处煤矿的监管监察。上述三处煤矿在未按规定的方式处理前,不准恢复生产和建设。
特此通告。
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
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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