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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函〔2018〕1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通化市

民营煤矿去产能工作的督办函

 

通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月19日视频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要求,2018年煤炭去产能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去产能为主,重点处置“僵尸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你市纳入2018年去产能范围的3处民营煤矿均属于落后产能(其中:有2处民营煤矿是2017年煤炭去产能应去未去煤矿),全部纳入2018年煤炭去产能督办范围,提出如下督办意见。

  一、任务要求

  (一)明确任务。2018年通化市要坚定不移的退出3处9万吨/年的民营煤矿、去产能27万吨。

  (二)落实责任。通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通化市2017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情况和2018年目标任务的函》确定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对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明确纳入2018年去产能范围的民营煤矿关闭退出责任清单和关闭时间表,确保按期完成2018年民营煤矿去产能目标任务。

  (三)月报进度。通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每月的30日前,向省煤炭行业去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月去产能进展情况。

  二、时间要求

  (一)7月31日前,完成属地人民政府与关闭退出煤矿签订矿井关闭协议,并下达矿井关闭决定。

  (二)8月31日前,完成停止购买并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完成井下设备回撤(或放弃回撤井下设备)工作(不具备回撤条件的煤矿不准回撤井下设备)。

  (三)9月15日前,完成对煤矿停止供电、供水,拆除地面设备设施、建(构)筑物;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完成封闭填实井筒、设置关闭标识牌等工作。

  (四)9月30日前,完成煤矿闭坑报告的编制、备案和移交煤矿相关资料等工作;注销、撤销相关证件(审批文件)。

  (五)10月31日前,完成市县两级煤炭去产能初验工作。

  三、考核监督

  (一)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通化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通化市2017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情况和2018年目标任务的函》,对你市纳入2018年去产能范围的民营煤矿责任清单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对未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去产能任务的,省长将对通化市人民政府市长和未完成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进行约谈。

  (二)煤炭去产能工作完成情况已纳入我省2018年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如果年底前你市未能完成民营煤矿去产能目标任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将一票否决,并对通化市人民政府和属地人民政府予以问责。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   

发布时间:2018-06-11 14: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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