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委办〔2018〕53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
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要求,省安委办制定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5·18”视频会议和孙华山副部长重要讲话精神,强力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省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治理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把关,从源头检查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产品质量。杜绝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流入市场。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对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加强监管,重点查处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单位。对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和违规改装组装等行为,对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和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应及时予以查处并责令改正。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对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为依法查处。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等情况应加强宣传教育。对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的个人和单位指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签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承诺书。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扎实推进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安委办统一牵头,省工信厅、公安厅、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承担协调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委会和省安委会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职责分工。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各级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线落实。具体如下:
1、市、县两级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将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主抓,明确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降低标准生产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把好产品质量源头关。
3、各级工信部门负责依法推广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进行严格监管,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和违规改装组装等行为。
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6、各级公安、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四、工作步骤及措施
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自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各地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2、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二)工作措施
1、完善标准规定。提请各地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2、规范停放充电。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相关部门应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3、依法严格整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相关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
4、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安委会要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公告,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同时,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的严峻性,提高对开展电动自行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细化治理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主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大联合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逆源、一查到底,加强全链条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省安委会将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同时,要及时对各阶段工作进行总结,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经验做法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请省工信厅、公安厅、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于5月31日前将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和公主岭市安委会于5月31日前将各地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从6月份起,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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