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委办〔2018〕4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煤矿生产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严格检查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67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煤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督导检查和治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重点查处《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国发〔2016〕7号)印发以来,煤矿基本建设、自然资源、环境保护、草原占用、安全生产等领域和煤炭去产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煤炭行业去产能中的弄虚作假现象,防止已经退出产能死灰复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基本建设方面。
1.是否存在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后新出现的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安监、发改、国土、煤监、国资)(括号内为省级责任单位,下同)。
2.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停建停产(安监、发改、国土、煤监、国资)。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制劣质煤开发,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项目(安监、发改、国土、环保、质监、煤监、国资)。
4.建设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增减挂钩减量置换要求(安监、发改、煤监、国资)。
(二)安全生产方面。
1.是否存在未履行规定验收程序或批准程序擅自复工复产的情况(安监、煤监)。
2.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安监、煤监)。
3.是否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未按程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安监、煤监)。
4.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是否实现动态达标管理。主要看煤矿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隶属的煤矿企业是否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上半年是否全覆盖检查一次;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上半年是否按照不低于50%抽查率开展一次抽查(安监、煤监)。
5.是否存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对煤矿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管理“五到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对查出的“五到位”问题是否做到公示公告、全员监督、直至整改销号,企业是否开展风险点普查、辨识、评估(安监、煤监)。
6.是否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国有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是否达到《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规划〔2015〕103号)任务推进表中的要求目标,民营企业是否实现机械化开采(安监、煤监)。
(三)生态环境方面。
1.是否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违法行为(环保、国资)。
2.是否存在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环保、国资)。
3.煤矿洗选设施建设情况,是否能够按照要求时限完成洗选设施建设(安监、煤监)。
4.是否存在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环保、国土、国资)。
5.是否存在无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情况(环保、发改、国资)。
6.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是否存在应退未退的煤矿企业(环保、国土、林业、水利、国资)。
(四)自然资源方面。
1.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国土、国资)。
2.是否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国土、国资)。
(五)草原方面
是否存在未办理草原征占手续,涉嫌非法占用使用草原的行为(发改、畜牧)。
(六)去产能方面。
1.是否存在13类落后小煤矿应去未去情况(安监、煤监、国土)。、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安监、发改、财政、人社、国土、工商、煤监、国资)。
3.是否存在已退出煤矿死灰复燃情况(安监、国土、煤监)。
4.用作产能置换指标退出的煤矿,是否按期关闭到位(安监、发改)。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治理阶段。自即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各产煤市(州)政府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对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以来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多次、多领域存在问题的企业,从严处理并追究责任。
(二)现场督导抽查阶段。2018年6月11日至6月20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问题突出或整改不到位地区进行联合督导抽查。不能按时参加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督查的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自行开展督查工作,确保煤炭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和省级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此次活动,确保情况真实、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州)政府和省级部门要加强横向纵向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通过省级部门及时向对口的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报告。
(三)及时组织验收。按照“谁检查、谁验收”的原则,各市(州)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对煤炭企业的整改内容及时组织验收,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应在2018年上半年整改到位。
(四)按时报送检查情况。请于6月20日前,各市(州)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检查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煤炭行管处(联系人:乔洪伟,电话(传真)0431-85090859)。
2.关于严格检查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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