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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煤炭化解产能办〔2018〕1号

吉煤炭化解产能办〔2018〕1号

 

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

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3号)的要求,确保2018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就做好全省2018年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去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更加主动地用市场化和法治化办法去产能。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强力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从源头管控上推动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各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2018年目标任务,全面组织落实。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单位)2018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推动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摸排,推动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去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对以下几类煤矿进行重点摸排:一是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2018年目标任务中确定的关闭退出煤矿,按照程序、时限推动关闭退出;二是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僵尸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备改造升级价值的小煤矿以及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要督促推动加快退出;三是采矿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重叠,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18年到期的矿井,纳入去产能范围。

  (二)启动2018年去产能矿井关闭退出程序。

  1.制定年度计划表和责任清单。参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2016年关闭煤矿责任清单样本的通知》(吉安委办〔2016〕67号),按照各市(州)人民政府报送的《关于2017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情况和2018年目标任务的报告》确定的2018年度煤炭去产能关闭矿井名单,编制本地区2018年煤炭去产能年度计划表和责任清单,明确2018年去产能矿井的退出时限。对公告公示、吊销证照、编制闭坑报告、拆除设备、停电停供火工品、封闭填实井筒、验收、资金拨付等任务逐一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2018年去产能煤矿(除吉煤集团3处在产矿井外)必须按照确定的时限进入矿井停产、编制闭坑报告、回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和注(吊)销相关证照等工作程序。各市(州)人民政府编制的2018年煤炭去产能年度计划表和责任清单务于4月16日前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2.下达矿井关闭决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于2018年4月28日前(吉煤集团2018年度计划关闭的3处在产矿井于9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关闭退出煤矿签订协议、下达矿井关闭决定、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

  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将于5月15日前(吉煤集团2018年度计划关闭的3处在产矿井9月30日前)完成对2018年全省煤炭去产能矿井的公示工作,逾期未公示的视为放弃参与2018年煤炭去产能工作。

  3.强化监管指导。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州)、县(市、区)煤炭行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闭退出煤矿安全回撤十五条意见>的通知》(吉煤安监事调发〔2016〕136号)要求,强化对矿井回撤设备期间的安全监管、监察、指导,严防煤矿借回撤设备之机突击组织生产,监督、指导去产能煤矿严格按时限要求履行去产能关闭退出程序,确保于2018年9月30日前(吉煤集团2018年度计划关闭的3处在产矿井于10月31日前)安全关闭到位。各市(州)其他负责煤炭行业去产能相关任务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省政府相关对口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对关闭退出煤矿进行全过程指导。指导煤矿制定和报审职工安置工作方案、通过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指导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指导企业债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运作等。

  4.进一步规范煤炭行业去产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信息报送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每月在时限内报送。煤炭行业去产能报表分信息直报系统报表和纸质报表两套,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及时、认真、准确填报,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及时组织煤炭行业去产能验收工作。各县(市、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关闭退出矿井进行验收,对退出矿井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县(市、区)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市(州)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验;市(州)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初验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终验。为避免验收时间集中,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对辖区内完成退出的产能开展初验工作,验收后及时上报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终验。市(州)人民政府初验和申报终验工作务必在10月20日前(吉煤集团2018年度计划关闭的3处在产矿井在11月10日前)全部完成,确保2018年全省煤炭去产能验收工作在10月31日前完成(吉煤集团2018年度计划关闭的3处在产矿井在11月20日前)。逾期未申报终验的视为放弃终验,不参与2018年煤炭去产能工作。

  6.做好风险预控和维稳工作。各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全面了解和掌控各煤矿企业动态,认真审查职工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确保职工安定和社会稳定。

  (三)做好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

  1.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吉煤集团等省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人社部关于煤炭去产能人员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摸清涉及的职工底数,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加强失业职工再就业帮扶,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应急预案,积极稳妥的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吉煤集团3年去产能涉及的31929名职工,年底前要安置到位。

  2.做好奖补资金和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吉煤集团等省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落实好煤炭去产能中央奖补资金和地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营煤矿去产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8〕37号)确定补助原则和标准,筹措市(州)和县(市、区)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及时将省市县补助资金拨付至民营煤矿企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吉煤集团要根据相关规定整理并保存好去产能中央奖补资金及省市县补助资金使用的全流程档案。

  3.做好资产和债务处置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吉煤集团等省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积极探索资产和债务的有效处置方式,组织制定债务处置方案,有效处置去产能企业涉及的资产和债务。吉煤集团去产能煤矿企业涉及的不良资产和银行债务要在年底前要得到有效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2018年去产能目标任务落实。

  各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上来,把煤炭去产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上下齐动、左右联动,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倒排工作进度,积极主动推进,强化督导检查,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全年任务按时完成。

  (二)压实责任,推动2018年去产能各项工作完成。

  各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煤炭去产能工作负总责,省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单位)去产能职能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统筹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切实做到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

  省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定细化、实化的可操作性措施,做好矿井关闭、职工安置、债务处置、资产处置、资金奖补、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

  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单位),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将相关情况专报省委、省政府。

 

 

  附件1:吉林省2018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表

  附件2: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2016年关闭煤矿责任清单样本的通知

 

 

 

  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  

  2018年3月28日        

发布时间:2018-03-28 15:2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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