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非煤〔2018〕66号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2018年吉林省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尾矿库
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地下矿山采空区、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采空区、尾矿库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治理年”工作要求,现将《2018年吉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实施方案》、《2018年吉林省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下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2018年吉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实施方案
2.2018年吉林省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9日
附件1
2018年吉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采空区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成果,继续深化采空区隐患排查治理,防止采空区透水、坍塌、冒顶片帮等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摸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周边环境和分布情况,建立完善采空区基础档案。
(二)对危及地表设施、井下生产作业安全和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以下简称大面积连片采空区)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采空区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初步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四)降低由采空区引发的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采空区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中旬)。各地区要督导各企业要对矿权范围内采空区进行全面普查,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明确标注采空区实际位置(平面拐点座标、空区顶底高程)、范围、面积数量及形成时间,标注采空区与井下作业现场、井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关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矿权范围内采空区是否危及地表设施、井下生产作业安全和大面积连片采空区进行风险评估;填制采空区基本情况普查表,形成本企业普查情况报告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制定方案阶段(5月下旬至6月底)。各企业在调查摸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危及地表设施、井下生产作业安全和大面积连片采空区要制定采空区隐患治理方案,有针对性的明确各项整治措施。
(三)隐患治理阶段(7月至11月中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采空区治理方案要求,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确保采空区治理任务如期完成。
(四)组织验收阶段(11月下旬12月底)。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有采空区治理任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备查。省、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对采空区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集中的地区要充分认识采空区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统一部署,及时制定本地区采空区治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措施、治理责任和时间表,抓住治理重点,落实治理资金,强化应急措施,积极推进采空区隐患治理,确保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摸清底数,精准施策。各地区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采空区治理主体责任,切实摸清矿权范围内采空区规模、分布特征、稳定性状况等基础情况,建立采空区技术档案;各企业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大治理投入,科学组织实施;各企业要根据井下作业条件和技术要求,采取物料充填、强制崩落、隔离封闭等技术措施,重点加大危及地表设施、井下生产作业安全和大面积连片采空区的治理力度,要结合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现场管理和风险防控,不得冒险施工作业,有效防止因采空区治理不力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严格监管,执法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范采空区日常管理,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切实管控风险和治理隐患,对不能及时治理和治理不了的采空区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按照设计要求及时处理采空区、擅自回采保安矿柱、超高超宽开采、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四)及时调度,跟踪问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要求,督促企业加快采空区调查摸底进度,经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认定确需治理的采空区,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抓紧制定采空区治理方案,全过程跟踪采空区治理进展情况,省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市(州)每季度调度各地区治理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并适时进行跟踪督导。请各地区务必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采空区治理实施方案报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孟德彬 0431-85096391
附件2
2018年吉林省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2016年以来尾矿库治理成果,继续深化尾矿库隐患工程治理,有效防止尾矿库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生产运行尾矿库初步完成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工作,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必须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
(二)存在安全隐患尾矿库必须采取加固坝体、提高防洪等别、增加排洪设施等措施,完成升级改造。
(三)推进小型尾矿库简易闭库销号工作,力争尾矿库数量减少10%。
(四)生产运行的四等“头顶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底)。各地区督导尾矿库企业对本辖区尾矿库特别是“头顶库”数量、等别、运行状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对危害程度较高的“头顶库”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并造册存档。
(二)制定方案阶段(5月底)。尾矿库企业在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研究制定本企业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做到“一库一案”。
(三)隐患治理阶段(6月至11月)。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要求,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确保尾矿库治理任务按期完成。汛期前,必须完成15座小型尾矿库销号闭库工作,11月底完成通化二道阳岔尾矿库隐患治理。
(四)组织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底)。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有尾矿库治理任务的企业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备查。省、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对尾矿库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安全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提高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结合双重预防机制和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本地区尾矿库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尾矿库、“头顶库”较为集中的地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尾矿库治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明确治理责任。企业做为尾矿库隐患治理主体,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是尾矿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组织本企业做好尾矿库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本企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落实治理责任和治理资金,确保治理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每一座尾矿库治理监管责任人,督促检查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工作。
(三)突出治理重点。各地区要将“头顶库”做为治理重点,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头顶库”的底数和运行状况,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头顶库”企业,采取加固坝体、提高防洪等别、增加排洪设施等措施开展治理工作;要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进度,争取汛期前完成治理任务,汛期前不能完成治理的,度汛尾矿库必须提前降低库内水位,确保浸润线埋深、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等运行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强化汛期各项应急措施,做好人员、物资应急准备,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四)强化监管措施。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审批,对下游一公里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新建尾矿库项目不在予以审批;五等尾矿库新建项目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严格日常监管,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挂牌督办;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和长期停用的“头顶库”,要责令企业履行闭库程序,符合简易闭库程序销号条件的要进行销号。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指令、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未按设计要求生产运行和符合闭库条件不履行闭库程序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项目验收。各地区、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要求,抓住治理重点,加大治理投入,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治理实效。要严把治理工程验收关,每完成一个治理项目,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整改时限,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六)及时上报情况。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时间表,督促企业抓紧制定尾矿库治理方案,全过程跟踪尾矿治理进展情况,省安全监管局每季度调度各地区治理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对尾矿库治理工作进展缓慢和措施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要进行全省通报。请各地区务必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报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曹治海 0431-85096391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05001602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 邮编:130021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431-12350 监督投诉电话:0431-85096328
网站标识码:2200000056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67号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