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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办〔2018〕28号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

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函〔2018〕18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以县(区)为单位,对照《通报》中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7个问题,安排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及时排查和整改隐患。

  二、严格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安全监管和公安机关要按照《通报》要求,对照《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立即开展一次零售店(点)安全排查。凡是存在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春节期间设置的临时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向社会公告废止并注销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经营。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地点存放烟花爆竹。

  三、强化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合力。各地要统一组织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强化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请各地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7日      

发布时间:2018-03-20 10:4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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