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非煤〔2018〕57号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
天然气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春、四平、松原、白城安全监管局,公主岭安全监管局,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
为全面落实我省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不含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石油天然气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央属油企)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将合资合作油田企业(以下简称小油田)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小油田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纳入央属油企事故统计范围,事故责任的判定以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为准。
二、明确油气田开发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
(一)开发项目立项备案。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开发项目备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石油天然气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
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符合上述3项要求的建设项目,油田企业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省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油田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含在采矿许可划定的矿界范围内且未扩大产能,新增、加密油气井的)由油田企业按有关要求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自行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油田企业在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审查或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安全评价范围和安全生产许可。
央属油企向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首次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将小油田企业纳入本单位安全评价范围,对小油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独(或专用一个章节)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论认定央属油企(含小油田)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发证机关向央属油企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应注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油田企业的名称;评价结论中认定小油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列入央属油企安全生产许可范围。
三、强化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一)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如实掌握本地区油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油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央属油企业加大对小油田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小油田安全管理水平。
(二)扎实推进小油田标准化创建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油田标准化建设的安全监管,督促央属油企指导小油田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小油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自评,按自评达标等级,向属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安监局组织标准化达标评定,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的,市(州)安监局及时向社会公告,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
(三)持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加强对油田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发现油田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未纳入央属油企安全许可范围小油田企业,责令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对油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对油田企业无证生产、越界开采、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的一律纳入联合惩诫对象;对发生事故的油田企业要加大执法频次和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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