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法规〔2018〕29号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的重要性
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紧围绕《意见》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客观公正、过罚相当”、“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把加强监管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摆上更加重要位置,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二、依法履行职责,科学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一)明确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对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冶金工贸、职业健康等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程序衔接,依法查处本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推动属地人民政府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要加强与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协作配合,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二)推进安全生产分级执法。根据省、市、县(区)三级执法人员力量和承担的监管任务等情况划分检查单位数量,结合企业所属行业领域、隶属关系、规模大小、风险等级等因素,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吉林省安全生产分级执法办法,明确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分工,建立检查对象目录库。每个企业明确由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除开展执法抽查或者开展督导、示范性执法外,原则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也不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
(三)实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科学合理确定重点企业的范围、当年计划检查的次数,对重点企业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对重点企业以外的一般企业,推行“双随机”(随机选取被检查企业、随机确定执法人员)抽查。要确保“双随机”抽查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一般检查中的比例不低于20%,不断扩大“双随机”抽查涵盖的行业领域及企业范围,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按照《意见》及有关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事项。按照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时,有关执法安排要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衔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重大调整的,按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四)建立全省安全监管系统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需要其他地区协助的,可自行沟通协调,也可报请共同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协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要报请省安全监管局,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接到协助请求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协调工作,并及时反馈相关工作情况。必要时,由省安全监管局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协调。
(五)推行执法统计分析通报制度。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季度分析本地区执法情况,对比分析监督检查的企业次数以及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数据,注重苗头性问题和趋势把握,对下一阶段执法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季度执法分析情况通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抄送有关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有关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布本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依据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情况及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执法及“双随机”抽查情况。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信息。
(七)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执法台账,准确记录开展监督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等执法活动所涉及企业的名称、地址、行业领域以及执法人员等信息,并记明采取相关执法措施的情况,执法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文书要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其他执法文书要按年度、分类别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逐步推行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八)推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及公开裁定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及新增加的行政处罚审核规定,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提请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前,要经本部门行政处罚审核人员审核。要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推行行政处罚公开裁定,对典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组织召集同类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公开裁定要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举行听证的,公开裁定可以与听证一并实施。
(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严格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吉安监管法规〔2016〕237号)、《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版)》(吉安监管法规〔2017〕251号)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其适用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一致。要在行政处罚审批文书中列明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行为及每个违法行为的裁量结果,并列明所依据的自由裁量标准;具有法定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列明《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依据。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有异议的,要予以解释说明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备查。
(十)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规定编制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全面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已经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采取执法措施的,依法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责任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其违法行为及追责依据。
三、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7项职责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7项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环节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对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等规定,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要对照本行业领域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对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一律严禁使用;企业应按照本行业领域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风险辨识、估测、评价、分级、监控、预警、应急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治理、验收、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必须按照本行业领域有关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风险分级管控,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评估;已被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责监管执法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通风系统、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要设置明显、保持完好,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细化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由两个以上企业管理和使用的,要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安全检查与统一管理;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应当在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优化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要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七)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做好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等。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石棉采选、石英砂加工、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等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粉尘、化学毒物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八)加强对企业取得安全许可后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督促企业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及申请材料;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出租、出借、转让、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企业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九)强化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将监管执法贯彻于安全生产全过程,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有关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执法决定的,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规定挂牌督办,落实“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并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按规定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发现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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