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综合二〔2018〕20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钢铁企业实际情况,定于2018年在全省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署要求,全面细致排查我省钢铁企业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大力推进钢铁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钢铁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涉及到的地区安监部门和钢铁企业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踩实四个步骤,见到实际整治效果。
(一)企业自查(2至4月底)
相关钢铁企业负责人要牵头开展企业自查工作,围绕4个方面15项检查内容逐一核实企业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对自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自查工作结束后,企业要认真填写《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将自查表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逐级报送至县、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属地排查(5至7月底)
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自查表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后,可单独或联合对企业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检查工作,逐项核实企业自查自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专家为企业排查隐患,责令企业按期整改隐患;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持续跟踪,确保企业整改到位;执法检查后,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填写《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存档备查,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交叉互检(8月)
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有钢铁生产企业的地区开展交叉互检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3),各互检组要高度负责,认真核查各地区钢铁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互相监督整改,互相借鉴学习。互检工作结束后,各互检组要认真填写《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确认表》(见附件4),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省级核查(9月)
省安全监管局逐户核查全省钢铁企业实际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检查企业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情况。
(五)总局验收(10至11月)
年底前,有钢铁生产企业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企业排查整改隐患,完善好执法台帐和相关材料,做好迎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项验收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方案,扎实推进。有钢铁生产企业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地专项行动方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统筹安排好动员部署、企业自查、执法检查、交叉互检等工作,防止走过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检查,逐项确认。相关地区要对辖区内钢铁企业落实专项行动情况逐一核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家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坚决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企业自查表》、《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确认表》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二处(联系人及电话:聂乃峰,0431-85096319;电子邮箱:nnf@jlsafety.gov.cn)。
附件:1.企业自查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05001602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 邮编:130021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431-12350 监督投诉电话:0431-85096328
网站标识码:2200000056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67号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