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危化〔2018〕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2018年第一季度督查、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现场会议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措施落实,坚决防范事故发生,省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一季度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及内容
(一)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
1.主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
2.重点企业。涉及环氧化合物(如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过氧化物(如双氧水、金属过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偶氮二异丁腈)、硝基化合物(如硝基苯、二硝基苯、硝酸胺)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煤改气”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其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3.重点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工艺技术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正规设计,自动化控制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并投用,是否还有人员长期现场操作,生产、储存场所是否满足防火防爆等级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是否完备等。
(二)烟花爆竹重点检查内容
按照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联〔2017〕310号)要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百日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三)危化品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1.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办〔2017〕38号)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底数,辨识安全风险点,尤其是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的重大危险源和新风险点情况;推进录入基础信息系统情况。
2.推进危化品企业搬迁工作情况。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自1月初开始至3月底结束,企业自查和政府部门检查同步进行。
(一)企业自查。各相关企业要根据本方案重点检查内容,认真细致地开展自查自改,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
(二)政府部门检查督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要组织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开展检查工作,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煤改气”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实现检查全覆盖;其它重点企业抽查率不低于40%。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县(区)、相关企业进行检查督查。
三、相关要求
(一)认真部署。各地及时将此通知传达至辖区各级安全监管局和相关企业,督导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到位。要在春节年对辖区内危化品和烟花爆竹重点企业开展提示性约谈,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风险意识、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大执法处罚和追责问责力度,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执法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对屡查屡犯的要公开曝光、纳入“黑名单”,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三)严肃事故查处问责。严格落实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暂扣安全许可证1至6个月的相关要求。事故调查处理要突出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州于每月30日前报送本月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4月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煤改气”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的检查情况,要逐户说明。
联系人:孙德胜,电话:0431-85096323
芮洪斌,电话:0431-85096384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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