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委〔2018〕1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推进吉林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26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安全生产的资源配置作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省安委会出台了《推进吉林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推进吉林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4日
附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
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26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安全生产的资源配置作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安全治理,大力提升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督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互动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完整结合,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主体
(一)培育技术机构。指导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安全教育培训、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搞好结构调整,做强做大,更好服务安全生产。
(二)培育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和学会等社会化组织,以及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三)培育科研院所。鼓励高校、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及相关保障。
(四)培育专家队伍。按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和专业类别,分类分级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力量为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支持和保障。
(五)培育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加快培育和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和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企业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培育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投保(信贷)前安全风险分析、参保(信贷)期内现场安全检查等专业安全服务。
三、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方式
(一)深化安全定制服务。按照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演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专业解决方案,提供科技研发、工程设计、人才培养、法律援助、设备租赁等安全需求的定制化服务。进一步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配备和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它行业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服务主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服务供给,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指导性目录,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重大隐患整治、安全宣传、信息化建设、公共安全应急防范、应急救援、风险评估等领域,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咨询。
(三)深化科技支撑服务。支持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区域性、倾向性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企业安全工艺技术和防护装备、灾害防控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安全生产”服务新业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深化资源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及行业发挥企业技术管理的集聚优势和行业协会的组织自律作用,推行“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等模式,开展安全生产互帮、互学、互查以及培训等活动,实现行业、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促使企业形成安全生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安全生产委托管理服务。支持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社会团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搭建服务、交流、自律、维权平台。
(五)深化保险机构参与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研发推广事故预防相关技术,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向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风险辨识、隐患排查等专业安全服务,利用市场效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保障机制
(一)推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服务保障建设。
1.规范机构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复审换证、从业范围增项变更,审批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管理办法,鼓励安全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跨区域开展业务。规范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告知规定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行为,严禁设立备案、保证金等限制进入门槛,严查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严防违法执业和违规监管。外地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应当自觉接受所在地安监部门监督管理。
2.支持机构发展。推动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评价、检测服务向综合性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聚合发展。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鼓励省内具有综合专业服务能力、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技术服务机构组建行业领域龙头企业,加快培育2-3家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
3.规范服务行为。健全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落实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服务的人员、程序及主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发布业绩报告。技术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服务事项和服务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等服务事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管理权限的监管部门通过监管信息平台,公开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及处罚情况等,监督其依法独立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建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和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实行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认证。
(二)推进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防控服务保障建设。
1.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其他交叉险种优化组合。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支、管理和安全预防费用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2.强化事故预防。保险机构应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依合同约定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并每年应当组织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消除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整改建议。
3.建立激励机制。运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推行力度。
(三)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保障建设。
1.完善培训机制。编制省级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水平。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利用优势资源开展安全培训。支持骨干企业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大纲制(修)订、师资建设、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安全生产培训基础工作。推动安全培训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帮扶培训。分行业和工种,遴选优秀教师队伍,建立省级师资库,构建师资联聘、共享、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名师名课工程,支持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培训机构。
2.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安全生产网络平台建设和资源整合,形成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安全生产网络培训机制。拓展新媒体安全培训形式,构建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泛在学习安全培训云平台。加快实操实训和仿真式、模拟式、体感式等安全培训设施建设。
3.强化培训考核。按照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的要求,深入推进考试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专业齐全的考试体系。通过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和考点依托单位资金投入,推进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点、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点建设。完善考试大纲、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建设,建立定期修订机制,实现国家题库与省级题库相结合。建立更加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提升考务队伍业务能力。
4.深化网络培训。加强安全培训数据平台建设,实行考试、发证、网上审核、档案管理网上生成、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培训和证书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利用“互联网+”拓展安全培训形式,拓宽培训渠道,建设共享、互联互通的网络教育培训云平台,建立省级优秀视频课程“超市”和电子图书馆,推行自主选学。建立安全培训数据省级中心、市级分中心,实现安全培训和考试管理100%网络化、信息化。
5.拓宽宣传渠道。支持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产品。支持培训机构与社会组织、保险机构、科研院所等相互合作、优势互补,拓宽宣传渠道,广泛普及安全知识。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组织、新闻媒体、志愿者等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民安全健康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等工作。
(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支撑服务保障建设。
1.建立科研协作机制。坚持把风险防控和防范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服务的主要方向。加快建立需求牵引、应用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对安全生产区域性、倾向性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企业安全工艺技术和防护装备、灾害防控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支持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安全生产”服务新业态,加快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行业、跨区域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智能化安全监管执法,形成全省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企业在线监测和预警防控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一张网”体系。
2.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的市场激励和政府补助机制。制定并执行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装备和工艺推广目录。引导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大力推广防治事故灾害和职业病危害先进技术装备,支持和鼓励企业运用先进的安全科技成果和技术装备,打造一批示范应用性强、实际使用效果好的先进安全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工程。
3.完善科技服务政策。建立省、设区市两级安全科技专项资金,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和应用推广奖励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重大安全科技攻关,促进社会优势资源向安全科技集聚和融合。支持科研机构联合上下游企业、科技园区等,打造区域性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联盟。充分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有关支持政策,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五)推进行业社会组织服务保障建设。
1.拓宽承接服务范围。支持鼓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依法依规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通过转移、委托、授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研究探索将适宜社会组织承担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标准起草、绩效评估、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2.提升业务支撑能力。将人才培养纳入相关行业领域人才工作规划,大力培养适应市场化需求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健全相关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的沟通联络,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管理,推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按规定公开承接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项目,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或变相以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严禁充当“红顶中介”。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五、严格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
(一)严格资质管理。对依法应当设立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要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租赁资质证书、违法挂靠等,严禁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中止服务等措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二)严格执法检查。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将监督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结果,纳入执法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责任追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信用管理。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将信用情况作为资质认定、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融资授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个人安全生产职业记录。对存在未履行服务合同项目、只收费不服务、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等,实施联合惩戒。
六、强化社会化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开展试点,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示范推进。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典型做法,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政策支持。依据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规范支付管理。鼓励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根据工作实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协助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力量、企业三方联动机制。
(三)培育市场需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加速信息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实现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共享对接。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寻求专业服务,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除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他长期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获得安全生产服务的企业,可视同其配备了相应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引入市场竞争。进一步放开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引入市场化“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竞争性选择机制,让服务提供方与购买方双向选择,择优约定服务内容和形式,杜绝政府部门强制要求服务、指定服务和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等行为。
(五)打造公平环境。督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配备与业务能力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对服务过程中的失职、弄虚作假等行为承担责任;严禁转包承接服务项目,杜绝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服务项目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服务提供方应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
(六)完善推动机制。各地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巡查工作内容。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研究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力。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05001602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 邮编:130021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431-12350 监督投诉电话:0431-85096328
网站标识码:2200000056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67号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