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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监管统计〔2017〕338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挂牌督办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业卫生监督所、执法监察总队:

  现将《吉林省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    

 

 

 

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吉安委〔2017〕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下同)承办的省安委会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挂牌督办由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处(以下简称事故处)和相关监管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共同负责。

  第四条 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事故处会同业务处派人组成现场督导组,必要时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人参加,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起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现场处置等情况,拍摄事故现场影像资料,初步判别事故性质和等级,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和批示精神,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填写《省安委会办公室事故现场督导记录》(附件1),形成事故现场督导情况报告,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省安监局值班消息》。

  第五条 初步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事故除外),由事故处征求业务处意见后,起草并下达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2);典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业务处或事故处提出挂牌督办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事故处起草下达事故督办通知书。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需要下发事故通报的,由业务处负责起草下发。

  第六条 事故处定期调度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了解和指导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下发《事故调查进度提示函》(附件3),督促事故调查组加快工作进度,按时送审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形成后,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安委会审查同意,以安委会文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及事故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技术和管理原因专篇)。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企业制度和监管部门监管制度落实改进措施等)。

  (七)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组人员组成。审核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分管事故处和业务处的局领导,相关总工、总监,事故处、法规处、业务处和相关直属单位的人员组成,邀请驻局纪检组派员参加。组长由分管事故处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处的局领导担任。

  第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事实是否关联等;责任追究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是否符合实际等。

  第十条 审核组审核会议程序。

  (一)报告预审。接到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后,事故处及业务处对调查报告进行预审,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预审意见表》(附件4)。预审不合格的,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修改后,重新预审;预审合格的,提交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组会议审核。

  (二)审核准备。事故处预审人员至少提前2天,将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分送审核组成员。审核组成员应认真准备并形成书面个人意见要点,交事故处预审人员。

  (三)会议审核。

  审核组会议由审核组组长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1.主持人介绍审核组成员,提出具体要求。

  2.事故调查组汇报事故调查情况,重点介绍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回答审核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3.事故处预审人员介绍预审情况。

  4.审核组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并阐明理由。

  5.事故处预审人员负责记录并归纳整理后交主持人。

  6.主持人在归纳审核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参加审核的人员在《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组审核意见表》(附件5)上签字。报局长审批。

  7.事故处预审人员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复函(附件6),回复属地政府安委会。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审,或经审核未能通过的,由分管事故处的局领导约谈事故调查组组长。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复后,在省局网站公布督办结果。

  第十三条 事故挂牌督办有关资料管理。督办案件一案一档,归档的材料包括:报告事故发生的省安监局《伤亡事故情况快报》、《省安监局值班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事故现场督导记录》、《事故调查报告预审意见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的请示》、《事故调查报告》(加盖骑缝章)、《审核组审核意见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复函》、《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等。

  第十四条 审核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未经审核组长同意,审核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不得泄露事故案情或将事故调查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核实报告等)外传或允许非审核组人员阅看、复制。

  审核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12-13 08:2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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