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委〔2017〕13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
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省安委会制定了《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落实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
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级调查处理是指省政府调查处理由市(州)(包括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下同)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全监管局可以提请省政府决定提级调查处理: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12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企业在被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生产经营单位被省安委会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其他有必要提请省政府提级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条 较大事故发生地的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封存事故单位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较大事故发生地的市(州)政府,应在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到达前,明确配合调查的领导、政府具体主管部门及联络员,并充分授权,确保事故调查顺利开展,并做好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调查组要求,如实提供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材料,并经本单位人事和法制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其准确全面。
第九条 提级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相关规定,在媒体上公布(涉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较大事故发生地政府,要认真组织、监督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措施。省政府在结案一年内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05001602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 邮编:130021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431-12350 监督投诉电话:0431-85096328
网站标识码:2200000056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67号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