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委〔2017〕9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
现将《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
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和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由市(州)人民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采取下达督办文书、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限期完成事故查处任务的监管工作制度。
第三条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遵循“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挂牌督办的主体
第四条 省安委会对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属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六条 属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应当加强与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三章 挂牌督办的程序
第七条 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接到较大事故发生报告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派员赶赴现场,初步判别事故性质和等级,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二)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提出要求。
(三)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挂牌督办通知书。经省安委会办公室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以省安委会文件向属地人民政府下达。
(四)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八条 挂牌督办文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期限要求;
第九条 属地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文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督办文书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
(三)认定和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由属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五)对事故报告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一式四份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依法依规依纪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九)挂牌督办期间,事故等级上升为重大事故的,督办终止,省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属地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和督办事项。
第四章 挂牌督办的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审,或经审核未能通过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约谈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逾期报审超过一个月,或属地人民政府逾期批复事故调查报告超过15天的,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在年终绩效考核时进行扣分。
事故调查报告逾期报审超过三个月,或属地人民政府逾期批复事故调查报告超过30天的,加重惩戒。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后,挂牌督办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工作事项应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相关责任人以及由于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安委会对典型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挂牌督办,各属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吉安委〔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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