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法规〔2017〕332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局各处(室、办)、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在行政管理中的信用承诺,引导诚信经营,落实主体责任,现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各类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诺申请行政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承诺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积极参与吉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觉遵守企业信用规章管理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五)承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信用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写。
(二)作出信用承诺。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行政许可或领取证照时,填写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生产经营单位留存、一份交由局保存。
(三)信用承诺运用。局相关处室通过“信用吉林”网站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作为今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四)有关工作要求。局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制度的施行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逐步推行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建立健全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信用承诺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执行信用承诺制度,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附件:信用承诺书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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