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煤安监管瓦斯〔2017〕20号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批复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的请示》(长发改能发〔2017〕316号)收悉。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和《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煤安监管应急〔2014〕8号)要求,我局委托北京华煤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并聘请专家对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瓦斯防治能力进行了评估、评审,依据北京华煤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评估结论和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华煤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和专家组出具的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结论和综合评审意见。
二、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须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保障投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逐步提升瓦斯防治能力,在评估有效期满前90日内,重新申请评估。
三、你委按《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要求加强监管,督促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进一步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基础条件。
此复。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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