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煤安监管瓦斯〔2017〕21号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批复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请示》(长发改能发〔2017〕327号)收悉。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和《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煤安监管应急〔2014〕8号)要求,我局委托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并聘请专家对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瓦斯防治能力进行了评估、评审,依据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评估结论和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专家组出具的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结论和综合评审意见。
二、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须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保障投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逐步提升瓦斯防治能力,在评估有效期满前90日内,重新申请评估。
三、你委按《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要求加强监管,督促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进一步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基础条件。
此复。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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