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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2017〕20号

省安委会关于开展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7〕147号),从2017年期,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现就我省做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组织开展好第一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门研究、精心筹备,制定专门的活动计划和方案,保障人员经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营造浓厚氛围。要广泛发动本地区主流媒体积极刊发《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消息、稿件和专题报道;要组织主管媒体、网站、新媒体平台开辟《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专题、专栏,面向行业领域开展细致深入报道。各地区分管负责人和安委会办公室要带头撰写文章,营造声势,推动在全社会树立安全生产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

  三,总结经验做法。第一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总结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不足,不断总结提高,并提早谋划明年活动,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良好基础。各地区、各单位、各企业要积极提供活动成果,省安委会将择优在国家及省级主流媒体进行典型报道,并作为年度宣传教育活动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安委会办公室(宣教办)董雪竹,85090878/15243107117,邮箱:awh@jlsafety.gov.cn。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发布时间:2017-12-04 09:0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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