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危化〔2017〕307号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结合下列要求抓好落实。
一、立即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督促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判定标准》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严格做到整改时限、措施、资金、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安全监管局。
二、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各级安全监管局在开展执法检查中,要将《判定标准》做为重要依据,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严厉处罚,企业不能限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三、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吉安委办〔2014〕18号)要求,按规定对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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