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规划〔2017〕30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监管,规范从业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机构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机构监管
(一)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机构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执法力度。在监管中发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对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将处罚结果抄报省安全监管局。对甲级资质机构的处罚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实施“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优胜劣汰的管控机制。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暂停一定业务范围的资质。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机构,在管理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外省甲级机构清退出吉林省市场。
(三)严格执行项目告知制度。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时,要提前按照服务项目审批监管权限,填写书面告知书(详见附件),告知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受监督检查,书面告知书在5日内抄报省安全监管局。对于没有按规定履行项目告知的机构,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四)严格延期、续期审批程序。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造成后果自负。
(五)严格统计报告制度。各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填写统计报表,季度报表于每季度之后5日内、年度报表在下一年度1月15日前,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对于各种检查、考核整改情况报告,要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限上报。
二、严格规范从业行为
(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业务时,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全过程管控手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职业准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如实、客观、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于机构从业人员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开展调查,并依法严肃追究机构责任。
(四)严格信息网上公开。各机构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上网公开有关信息,并主动公布投诉和举报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吉林省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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