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规划〔2017〕287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2017年省级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有关市(州)安全监管局,有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项目单位,省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1000号)已经下达,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保障项目落实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439号)执行,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见到实效。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有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适时(主要是指项目实施开始前和结束后)向项目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报告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省局和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要明晰责任,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各类项目有效实施。
二、严格程序,依法组织采购
(一)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二)2017年省局只负责组织局本级政府采购事项,其他项目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自行组织采购。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采购目录进行采购工作,不得自行改变采购内容和挪用采购资金。
(三)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系统,采取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等方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于无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采购。
(四)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五)注重采购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护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效能,避免闲置和浪费。
三、建立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一)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省局和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单位及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预[2016]701号)规定,做好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强化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2018年3月30日前,项目单位要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自评完成情况报送省局规划科技处。省局将配合省财政厅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力量,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三)专项资金属于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基本项目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经费类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支出,执行财政厅下发的差旅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培训费管理等办法规定。要求发票和合同(协议)、销货清单等附件完整、真实。
(四)各项目单位要积极推进项目落实,加快专项资金使用进度。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省局将组成检查组,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以下问题,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或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涉嫌违纪的由驻局纪检组和局机关纪委处理;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专项资金下拨后,在规定时限内未使用、且未及时报告说明情况,造成资金的积压和浪费的;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申报专项资金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绩效不佳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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