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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办〔2017〕126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办公室:

  今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对云南省、四川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重庆市等地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金属冶炼等监管工作进行了明查暗访,并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从通报情况来看,各省(市、区)存在的问题,在我省同样存在,一些工作完成的效果和国家总局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做好全年工作的收尾,结合今年的重点工作部署,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大检查”工作成果,认真梳理各项工作的进度,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加强涉爆粉尘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厘清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涉爆粉尘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能只明确在纸面上,更要落实在实际工作中;二是完善台帐,夯实基础。各地要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对本地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核实涉及金属粉尘企业爆炸危险性,核实涉及木粉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核实和剔除涉及水泥、泥沙、飞灰和铁屑等不可燃粉尘企业,核实准确粉尘作业场所人数、工位个数及密集程度,核实粉尘涉爆企业采取除尘工艺情况,扎实做好“一地一册”基础工作,重点解决各地对粉尘涉爆企业底数不清、台帐不完善等问题;三是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粉尘作业场所30人以上企业专项检查工作。围绕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等4个方面存在的10大重点问题和隐患,对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采取上限处罚、停产停业等措施推动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点解决各地粉尘涉爆企业不重视自查自检工作,对有关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四是总结工作,查找不足。分析本辖区粉尘涉爆企业的危险因素,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因素辨识,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并将全年监管工作总结于12月底前逐级上报。

  二、打牢基础,扎实推进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有限空间作业因中毒窒息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是从业人员对危险重视程度不够,发生事故后措施不当、盲目施救造成的。一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各地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80号修正)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贯彻到每一户企业,提高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性的认识,增强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有效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关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安全生产报”、“工贸安全”、“安全生产观察”等公众号,随时掌握国家相关要求,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吸取事故教训,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二是摸清底数,强化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结合本地区几年来有限空间专项整治工作实际,依照“摸清底数,找准风险,落实责任”的原则,持续开展造纸和酱腌菜企业、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有限空间确认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有限空间作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同时,突出冶金、建材、轻工行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督促指导企业对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全面排查有限空间,建立和完善有限空间台帐,明确有限空间数量、种类等。督促企业重点从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警示标识设置、通风检测作业仪器装备配置、安全培训等方面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重点突出企业停产、复产、清淤、清污、检维修、相关方等有限空间作业环节审批监控,防止事故发生;三是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地要注重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不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第80号修正),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确认,不进行风险分析辨识,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提高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的社会和经济成本,形成监管执法威慑力,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辖区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确认台帐,11月底前上报有限空间作业监管工作总结和《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加强对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监管,认真履行“三同时”手续。一是建立健全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台帐。各地要参考《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对本地金属冶炼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核实基础数据、掌握“三同时”情况、建立健全专项台帐。二是认真落实总局36号令和《吉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督促企业按时限要求开展好金属冶炼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复核工作。其中,2011年2月1日以前建成的金属冶炼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备查,完成时限为《暂行规定》发布后6个月内(2018年1月底),对经达6个月的整改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予以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2011年2月1日以后至《暂行规定》发布前建成的金属冶炼项目,要按《暂行规定》要求完善项目“三同时”手续,完成时限为《暂行规定》发布后3个月(2017年10月底),对经过3个月的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予以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地要认真总结金属冶炼监管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加强涉氨制冷的日常监管,提高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

  涉氨制冷企业在彻底消除“两类重大隐患”的基础上,要将监管工作逐步转入常态化,打牢基础工作,从细节抓好落实。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加强人员培训,“三类人员”要持证上岗,对新入厂员工要进行入职培训,能够掌握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三是液氨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相关规定管理;四是修订完善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构建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各地要认真落实“四平现场会”精神,高质量完成好年初确定的试点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并通过典型带动,按有关要求逐步在各行业开展。一是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关于“一企业一清单”要求,督促企业编制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隐患的事项、内容、频次,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易引发的事故类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制定本企业风险分级标准;二是将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部位和环节作为工贸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的重点,实施风险等级管控,提高检查频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闭环管理;三是结合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确定冶金等工贸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和类别,推动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四是在深入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出省、市、县工贸行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于2017年完成冶金、涉氨制冷、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机制建设;2018年完成水泥、粉尘涉爆企业以及工贸行业全部大中型企业“双重”机制建设;2020年完成工贸行业全部小微企业“双重”机制建设。

  六、持续推进工贸行业企业标准化达标工作

  依据《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方案》(吉安委办〔2016〕45号),持续推进标准化工作。一是持续关注标准化示范企业,巩固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百”示范工程成果;二是2017年底前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率达到30%;三是2017年年底前重大危险源企业达到大中型或小微企业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四是2017年年底前涉氨制冷企业达到大中型或小微企业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请各地于12月15日前报送本地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发布时间:2017-10-26 14:0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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