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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办〔2017〕10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用爆炸物品

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梅河口市安委会,吉煤集团: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第11督导组对我省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督导,针对督导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的问题,要求我省迅速组织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监局等部门协调联动,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厘清相关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上的职责分工,着力解决在民用爆炸物品上存在的监管盲区。为了认真落实督导组反馈意见,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全省各级公安、工信、煤矿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等部门,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上的职责分工,协调联动,对辖区内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隐患,全面整治存在问题,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筑牢安全防线,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整治时间

  9月5日至10月31日。

  三、专项整治范围

  全省复产复工矿井、停产整改矿井、长期停产矿井和今年已经公告关闭退出矿井。

  四、专项整治重点工作

  (一)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爆炸物品各类管理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地面爆炸物品库管理情况:库房建设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储存爆炸物品数量是否超标;爆炸物品放置是否达标;爆炸物品是否是合格产品,是否过期;爆炸物品发放和回收管理是否到位;防雷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三)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情况: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是否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标准规定;爆炸物品由地面向井下运输(或由井下向地面运输)是否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井下爆炸物品由库房向工作面运送是否严格使用专用工具。

  (四)井下爆炸物品库管理情况:库房建设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数量是否超标;爆炸物品放置是否达标;爆炸物品是否是合格产品,是否过期;爆炸物品发放和回收管理是否到位;库房支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间距、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要求。

  (五)爆炸物品发放管理情况:爆炸物品发放是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严格进行登记;井下爆炸物品库发放雷管是否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

  (六)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严格编制爆破说明书并认真执行;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是否按要求放好警戒;爆破前,爆破工是否按要求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测;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处理拒爆、残爆措施;剩余爆炸物品是否按要求送回爆炸物品库。

  (七)关闭退出矿井(长期停产矿井)爆炸物品收缴情况:关闭退出矿井(长期停产矿井)是否按要求收缴爆炸物品。

  (八)其他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检查爆炸物品管理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五、整治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9月5日--9月15日,企业自查自改。煤矿企业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确保爆炸物品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第二阶段:9月16日--10月16日,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市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公安、工信、安全监管、煤监分局(站)等部门,县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公安、工信、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开展专项检查,对自查自改工作不到位,仍然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按照“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的原则严肃查处。

  (三)第三阶段:10月17日--10月31日,省级联合督查。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公安厅、工信厅、省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等部门,对全省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六、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认识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隐患。各相关部门要厘清职责分工,协调联动,进一步强化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现场、深入井下,严格检查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打击在爆炸物品管理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爆炸物品违规存储使用和非法流失。检查前,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所有参检人员必须事先学习掌握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熟悉检查工作方案和安全要求,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二)严格井下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井下爆炸物品储存、使用环节安全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应移交公安机关的及时移交处理。

  (三)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煤矿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煤矿企业要建立爆炸物品管理长效机制,要不断加大安全投入,购置相关安全装备和安全设施,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强化培训和考核,坚决做到不违规储存使用,严防非法流失。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重大隐患生产的煤矿以及在爆炸物品管理上失职渎职人员要强化责任追究,在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产煤市(州)和省管县要将本辖区煤矿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情况于10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滕宇飞 电话:0431-85096375;邮箱:tyf@jlsafety.gov.cn。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发布时间:2017-09-05 09: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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