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产
复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随着能源、铁、有色金属价格回暖,全省恢复生产和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数量将有所增加。为严格复产复建验收程序和标准,防止企业因经济利益驱使,盲目复产、复建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要求,现就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复产复建工作明确如下:
一、严格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程序
露天矿山和季节性停产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复产验收工作继续按照《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非煤〔2012〕49号)执行。复产前,企业应对采石场的开采台阶高度、宽度、工作面的边坡角、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机电设备、矿内外各设施的安全爆破距离、防排水、地质灾害等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参照《吉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工验收表》的要求,逐条逐项加以落实。企业自验合格后,向直接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申请,直接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不少于两名专家严格按照开工验收表的要求逐项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和建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复产复建工作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非煤〔2016〕5号)执行。复产复建验收至少聘请3名以上专家(地下矿山必须包括采矿、矿机、电力等专业,尾矿库必须包括尾矿、水工等专业),要重点对地下矿山采掘、提升运输、机电设备、通风、排水和巷道维护等系统和环节(尾矿库重点对浸润线、坝体稳定、放矿、筑坝、排洪排污和安全监测设施等)进行逐项验收,确保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质量,严禁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仓促开工和建设。
二、严密组织复产复建工作
复产复建企业要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成立由矿长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制定详实的恢复生产建设方案和隐患排查方案,方案应包括人员组织、排查步骤、范围、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要重点对地下矿山的提升运输系统(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提升机制动、提升容器防坠器或制动器等)、供电系统(供电线路、备用电源、变配电设备设施等)、通风系统(主扇、通风构筑物、井下风质风量等)、井巷稳固(井巷顶板、边邦及其井巷支护稳固情况、采场顶板及其支护稳固情况)等安全可靠性进行全面检查。矿井停产停建时间较长的,企业要有预见性的制定和完善井下维护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在确保井下风质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井巷维护人员方可入井,入井时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自救器。企业复产复建前,要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新进员工和调换岗位的员工严格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复产复建后回原岗位工作的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再教育再培训。
三、严把复产复建验收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把复产复建验收关。要严格执行复产复建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因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中不严格履行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对全省复产复建情况进行专项互检,并将互检情况通报全省。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并抓好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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