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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梅河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应急管理部《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代章) 

  2024年10月25 

    

  

吉林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为规范吉林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相关灾种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地震、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低温冷冻、雪灾等灾害的调查评估。其他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重大自然灾害,可以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发生经过、灾情和灾害应对过程,准确查清灾害原因和性质,评估应对能力和不足,明确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原则上,省级层面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市(州)级层面负责较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必要时,省级层面可以提级调查评估较大自然灾害。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参照《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草原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吉林省地震应急预案》《吉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及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省级层面的调查评估由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省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加调查评估工作。市(州)层面的调查评估由各市(州)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加调查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符合分级实施标准的重大自然灾害,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主要负责人决定,适时启动调查评估。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组应当邀请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组组长由灾害调查评估组织单位指定,主持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专项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调查评估技术支撑,明确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结论负责。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纪律,守调查评估秘密。 

  调查评估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十一 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与救援等信息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十二 调查评估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灾害成因调查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灾害责任调查组等专项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调查评估协调保障工作,研究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筹备召开灾害调查评估组有关会议,组织起草调查评估报告,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对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二)灾害成因调查组。负责调查灾害经过与致灾成灾原因,认定灾害性质,对比历史相似案例分析灾情特点,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向综合协调组提交灾害成因调查报告。可下设专家组,对灾情分析提供技术支撑,提交专家组报告。 

  (三)灾害损失评估组。负责调查统计人员伤亡和评估财产损失情况,分析灾害影响,提出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建议,向综合协调组提交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可聘请灾害损失评估服务机构,对灾损情况进行准确评估分析。 

  (四)应急处置评估组。负责调查评估灾害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舆情处置等方面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向综合协调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五)灾害责任调查组。负责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总结梳理相关部门和人员涉嫌违纪、刑事犯罪以及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向综合协调提交灾害责任调查报告。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十三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应当运用遥感监测、多元信息融合等现代化技术,结合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的分析资料及评估成果,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第十 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应当开展专项调查。通过组织调查取证,问询谈话、模拟分析等,查明有关问题,查清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对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中发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涉嫌违纪、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灾害情况。主要包括灾害经过与致灾成灾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及灾害影响等。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主要包括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城乡规划与工程措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度、应急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通信保障、预警响应、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以及灾前应急工作部署、措施落实、社会动员等情况。 

  (三)监测与预警。主要包括灾害及其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科技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联动、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物资及装备调拨、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次生衍生灾害处置等情况。 

  (五)调查评估结论。全面分析灾害原因和经过,认定灾害性质,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和做法,剖析存在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形成调查评估结论。 

  (六)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措施建议。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灾害防治建设或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计划的建议。 

  第十八条 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组织开展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十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报送省政府,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市(州)级层面负责组织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在上报属地政府同时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调查评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出的整改措施和灾后建设建议等应当及时落实整改,必要时对落实整改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二十 市(州)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应当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技术服务的政策引导,做好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十一 省级负责的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州)级负责的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市(州)级财政保障。 

  二十二 市(州)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目录和责任单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十三 市(州)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应当加强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构建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调查评估分析模型,加强灾害调查评估综合数据归集,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据化管理,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调查评估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二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 本办法由吉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初审:刘畅复审:康明终审:侯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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