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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办〔2022〕76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危化品)、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工(危化品)、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2

全省化工(危化品)生产企业

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化工(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化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突出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强化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三个责任”落实,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确保化工(危化品)、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检查范围

  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及负责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各级政府和部门。

  三、检查内容

  (一)政府层面检查内容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

  2.各级政府是否将危化品安全风险防范和集中治理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

  3.化工企业重点市、县级政府是否定期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难点和责任不清的问题;是否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化工相关专业干部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且占比达到75%。

  4.化工园区所在地市级政府是否定期研究化工园区(危化品重点县)整治提升和化工项目准入等工作,是否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化工项目准入等要求。

  5.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纳入依法依规编制的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

  6.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责任,有针对性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行动,并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7.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否建立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是否对全部化工建设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是否落实除国家布局和延链、强链、壮链外,原则不再新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求,是否批准建设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装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审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采用釜式反应器的建设项目。

  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对照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问题、生产储存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交通运输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废弃处置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等问题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限期整改

  9.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以及宽松软、走过场、检查多执法少等问题;是否按照分级监管规定建立监管企业台账和重点检查问题清单;是否经常采取“干部+专家”式检查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对同类问题重复出现的,是否实施严格处罚。

  (二)企业层面检查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和建立履行包保责任记录;是否每天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是否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2.企业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是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履行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工作指南(试行)》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规定,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化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为;是否严格审查承包商和外来人员的资质资格、技能水平、安全生产业绩等条件;是否存在资质不符、能力低下、事故多发的单位进厂作业问题是否将承包商和外来人员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是否存在未经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外来人员进厂作业问题

  5.是否加强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对入职相关资质和学历进行审查,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是否安排未经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上岗作业;是否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高危工艺岗位作业。

  6.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定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表,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并建立自查记录和隐患台账。医药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医药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开展自查自改,建立自查记录和隐患台账。

  7.是否对照危化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相关规定,建设和接入情况基础数据、信号传输质量、视频传输质量、设备设施匹配情况、系统在线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问题同相关技术单位进行整改

  8.是否组织学习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并对照开展自查自改建立自查台账和问题清单。

  9.是否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大检查方案,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全员性的安全大检查。

    10.复工复产企业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并严格落实《吉林省化工(危化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有关要求。

  (三)专项整治工作

  1.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一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风险集中治理。

  2.化工产业转移项目整治。省2016年以来、吉林经开区2012年以来建设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和化学制药项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提高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

  3.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开展涉及硝化、氟化、有机硅、多晶硅苯乙烯、丁二烯、重氮化工艺企业专项整治,2022年底,硝化、氟化、有机硅、多晶硅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全面落实全面完成苯乙烯、丁二烯、重氮化等企业专项治理;现有硝化、氟化、重氮化工艺企业全部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改造,新建装置全部实施流程自动化控制。

  4.老旧装置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的企业老旧装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整治。

  5.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为抓手,以“十有两禁”整治提升为导向,组织全省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回头看”,完善并落实“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确保在2022年底前省所有化工园区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

  6.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坚持示范引领、分批推进、整市推进、全面覆盖的原则,以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数字化为核心,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全覆盖。

    7.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采取企业自查、市级全覆盖交叉检查、省级抽查、部级督导的方式,分别在5、9月份开展轮专项检查督导工作,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企业主体责任和包保责任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等情况,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8.专项安全检查。按照精准高效、解决问题原则,采取“干部+专家”和企业自查、省市县三级按比例抽查方式,每个月开展一项检查,全年完成安全仪表、装卸作业、安全基础管理、特殊作业、设备设施、安全培训等6项专项检查。

  三、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关于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按照相应方案和重点任务清单有序推进落实。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地、各部门对照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本方案等要求,制定自查清单,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工作要求等。相关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并于4月30日前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集中自查阶段(5月1日5月31)。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查清单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各企业要按照大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开展全员、全面的自查和自改,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各级安委会督导检查时机,对本单位自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还要对下级政府和行业部门开展自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部门要组织对分管企业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分管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30%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省安委办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持续加大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力度,对化工重点县区、不放心的企业、高风险环节等进行“回头看”检查督导,严防漏管失控,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各地各部门分别于5月1日前、6月1日前、10月1日前、11月底前,将相关企业制定方案情况、自查情况和隐患清单、开展检查督导情况、大检查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大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指导,靠前指挥协调,亲自部署开展工作,亲自研究解决问题,保障安全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大检查方案,建立自查检查清单和问题清单,落实落细大检查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有序高效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统筹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科学调整工作安排。地要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提高大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

  (三)加强监督,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干部+专家”、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分管领域和监管企业开展大检查情况抽查检查,对存在应付了事、走过场、形式主义等问题的,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严肃追责问责;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严格执法,强化严惩重罚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开展大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实施上限处罚;对企业不认真开展大检查工作,自查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隐患一律依法实施处罚;对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一律依法实施上限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处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发布时间:2022-05-25 10:4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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