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文通告 > 议事协调机构文件 > 省安委会及办公室

吉安委办〔2022〕8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吉林省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大检查专项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安委〔2022〕8号)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59 

 

吉林省工贸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排查整治工贸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以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为抓手,通过开展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紧围绕“钢8条”“铝7条”“粉6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全面排查整治工贸行业领域安全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重点检查7个方面39条重点检查事项。 

  (一)工贸企业通用重点检查事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方面: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是否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并留存有关人员签字的记录;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3.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方面: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是否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企业外用工管理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二)钢铁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是否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是否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是否与铸造系统联锁,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是否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是否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是否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是否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是否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是否严格控制人数,是否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四)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是否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是否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是否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是否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是否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五)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4.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六)其他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使用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并控制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9人。 

  2.金属冶炼企业(不含钢铁、深井铸造企业):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 

  3.建材企业: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是否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作业前是否进行风险分析;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气,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轻工企业: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是否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是否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型电气设备。 

  5.纺织企业: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七)冶金等工业企业环保设施使用安全 

  1.进行涉及环保设施的吊装、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是否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安全交底,落实作业审批,实施现场安全监护,并按规定配齐应急处置装备。 

  2.是否对已经建成运营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落实管控措施。 

  3.是否组织环保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开展环保设施使用安全专项培训教育。 

  4.是否依法对环保设施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签订安全协议或严格履行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5.是否严格督促环保设施运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存在超用工比例或超用工范围。 

  三、工作安排 

  此次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包括辖区内所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作专班的作用,由应急管理等部门牵头,工信、商务、农业农村、畜牧、粮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自查阶段(5月20日前)各类企业、单位要对照企业层面主要涉及的检查内容制定本单位安全大检查自查方案,组织力量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当地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集中自查后,仍要将自查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务求实际效果。 

  (二)检查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各地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指导工贸领域的专项检查工作,对工贸领域重点企业开展明查暗访,督促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组织工贸领域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明查暗访、突击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涉及跨地区或多部门的重大问题和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行业及企业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对检查出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督促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的要求严格处理;要提高检查的精确性、有效性,配齐配强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加强指导服务,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提出要求,责令停产停工等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 

  (三)“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党的二十大结束)省级工作督查组将对各地大检查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推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大检查尤其是十五条硬措施的成效。各地要结合实际持续加大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力度,对不放心的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驻点督导,严防漏管失控,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推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及时曝光发现的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强化教育引导和震慑警示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严惩重罚。各地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开展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全面推广“以点带线、以线扩面”工作机制,着力破解基础性、源头性、制度性等突出问题。综合采取“线上+线下”“干部+专家”“夜查+回马枪”等模式,运用提级管控、驻企包保等方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监管。对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玩忽职守的,既要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肃倒查追责相关领导责任。 

  )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期间要注重对重点企业单位的明查暗访,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做好总结提升。各地要以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报送动态闭环机制和工作台账,做到“一县一册、一企一档”,对所有安全隐患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不断总结提升,推广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巩固深化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推动全省工贸行业安全发展。各地要及时反馈工贸领域大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并于党的二十大结束后5日内,将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文君,联系电话:0431-80792617)  

发布时间:2022-05-12 10:09:00 来源:
打印| 字号:[ ]|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05001602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     邮编:130021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431-12350     监督投诉电话:0431-85096328    

网站标识码:2200000056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67号     访问量统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