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委办〔2021〕265号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修改《吉林省煤矿
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吉能集团: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要求,将《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项由“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修改为“达到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要求”。其他内容不变。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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