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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2020〕23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危险

化学品“全流程”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省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8月21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时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20〕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防范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17号)等要求,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8·4”重大爆炸事件、沈海高速浙江温岭段“6·13”重大液化气槽罐车爆炸等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度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生产、贮存、使用、经营环节

  1.是否对照《意见》、《实施方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等。

  2.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常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排查频次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和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等。

  3.把脉行动、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督导和各级专家指导服务发现的隐患治理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4.储存设施是否落实降温、通风、远离火种等措施,储罐是否存在超低液位、超高液位储存问题;储存仓库是否严格建立储存台账且帐物相符,是否严格落实出入登记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长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指的是长期不出库的),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相互禁忌物质混存等违反《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的行为。

  5.生产、储存装置冷却喷淋、监测报警、消防系统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投用。

  6.长期停产、关闭(包括转产)企业(包括装置和储存设施)是否严格落实“两断三清”(断电、断水、清物料、清设备、清场地)要求。

  7.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出租厂房、设备设施等问题。

  8.停产停业以及关闭企业存有物料的,是否按正常生产企业监管,是否严格落实实时监控、按时巡检等要求。

  9.涉及生产、储存、使用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存在非法储存、违规超量储存、临时储存问题,尤其要摸清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问题。

  10.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运输环节

  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是否对照《意见》、《实施方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等。

  2.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库(堆)场、码头、物流仓库等是否对储存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排查,是否建立储存台账,是否存在安全措施不落实、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

  3.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建立台账,是否存在安全措施不落实、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

  4.道路运输企业是否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监控人员是否在车辆运行期间持续监控车辆状态,及时纠正驾驶员违法行为。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是否承运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不落实装卸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6.是否存在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特别是超载超限装载等问题。

  (三)废弃处置环节

  1.是否对照《意见》、《实施方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等。

  2.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

  3.是否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是否建立问题清单并落实防范措施。

  4.危险废物贮存是否超过一年,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二、任务分工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安全整治,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彻底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省直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指导督促本系统、所管行业开展安全整治工作。

  (一)各地政府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安全整治工作。

  (二)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企业安全整治工作。

  (三)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监管局指导监督库(堆)场、码头等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安全整治;邮政部门指导监督物流仓库等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安全整治;长春海关指导监督涉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安全整治。

  (四)省生态环境厅指导监督危险废物安全整治工作。

  (五)省教育厅指导监督院校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所管辖科研院所及所属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监督医院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规定的职责分工,指导督促或指导监督分管行业领域使用、储存《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内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

  三、阶段划分

  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安全整治从8月20日开始,10月2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20日至9月5日)。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企业和单位按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等,按时完成隐患整改。

  (二)检查督查阶段(9月6日至30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级部门按照“过筛式”方式,对所分管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整治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企业、停产企业、转产(搬迁)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物流仓库、铁路公路库(堆)场、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等,建立检查台账和隐患台账,并建立一企一策。市级部门要对县级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整治内容是否全部落实、检查企业是否全覆盖和隐患治理情况等,督查县区全覆盖,督查企业要达到30%。省直各部门采取“监管干部+专家”、“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开展安全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地区全覆盖,每个地区抽查1-3户企业。各地区安委办、省直各部门要加强调度,于每月15日、30日16时前向省安委办报送本周开展检查、督查、抽查情况(联系人:芮洪斌、于文轩,电话:80792670)。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20日)。各地、各部门要对整治情况总结,查找本地区、本行业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提高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实施督办,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安全整治总结报省安委办。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安全整治的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时的讲话精神,务必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高度,提高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成立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整治工作重视到位、领导到位。

  (二)严格标准,强化检查督查的效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按照整治内容、整治时限等,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开展整治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查督查。对整治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要采取罚款、停产停业、约谈主要负责人等形式进行处罚;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督查检查不认真、走形式等,要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安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多措并举,强力推动安全整治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整治内容、明确整治标准和要求,提高整治效果。加大对整治过程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宣传报道力度,特别是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力度、有担当的企业宣传报道,促进整治工作开展;也要对整治工作走过场和流于形式的企业、安全隐患整治不积极、重大隐患较多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鼓励企业广大职工和群众举报安全风险隐患,形成广泛参与社会舆论氛围。

发布时间:2020-08-24 09:0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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