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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2020〕17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

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

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将《吉林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

 

 

 

吉林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

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引发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要求,从即日起至2020年7月,组成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国资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吉林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两类”煤矿)开采强度,重新确定“两类”煤矿的生产能力,并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确定“两类”煤矿开采强度。评估“两类”煤矿中长期采掘接续计划和目前生产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设计要求。评估“两类”煤矿矿井开拓布局、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掘工作面布置、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煤矿企业确定煤矿同时生产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和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一头一策,形成开采强度评估报告。如果经评估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隐患风险不可防控等安全风险大的煤矿,要提请属地政府纳入去产能关闭退出计划,对安全无保障的冲击危险区、突出危险区、孤岛工作面、不规则边角煤柱等难以采取措施有效治理的,要列出禁采区或缓采区。

  (二)重新核定“两类”煤矿生产能力。要坚持“只减不增、简化流程、集中从快”的原则,根据“两类”煤矿评估确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推进速度,对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附开采强度评估报告)经市级煤炭生产能力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两类”煤矿产能核定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做到审查一批、确认一批、批复一批、公示一批。“两类”煤矿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的产能组织生产。

  (三)梳理排查核增产能煤矿项目。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清查整改违规核增煤矿生产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8〕26号)要求,梳理排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印发后,核查核增产能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完备;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是否符合规定。《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印发后,是否违规对煤矿进行产能核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63号)印发后,是否对存在灾害严重、非综合机械化开采、列入2017-2020年去产能退出规划、近3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10类禁止情形的煤矿进行生产能力核增。

  清理违规核增产能项目,排查产能核增程序是否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各系统计算是否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凡是存在违规核增产能的,由省能源局撤销能力核增批复文件,将煤矿产能恢复到核增前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强化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对评估、核定和清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严格对照法规标准,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确定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严禁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煤矿企业要对提供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所有参与人员要在开采强度评估报告上签字,凡是存在不按规定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违规核增产能项目不清理等情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提高效率,强化成果运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沟通协调作用,强化指导,对“两类”煤矿要做到评估一个、核定一个,审查一个、确认一个、批复一个。 新增或重新恢复生产的“两类”煤矿,在正常生产前,由省能源局牵头负责,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采强度评估和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省国资委要在开采强度评估、重新核定煤矿产能后,据实调整国有煤矿企业利润指标。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类”煤矿和核增产能煤矿的监管监察,对不按规定组织生产和安全保障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或无能力整改的提请属地政府纳入去产能关闭退出计划。

  (三)及时报送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加强对评估、核定和清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报送“两类”煤矿开采强度评估报告、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做到完成一批、报送一批。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工作总结及“两类”煤矿情况统计表、清理违规核增产能项目统计表。

 

  附件:1.吉林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两类”煤矿情况统计表

        3.清理违规核增产能项目统计表

 

 

  附件1

 

吉林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

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相民 省能源局局长

  副组长:崔  勇 省能源局副局长、省煤田地质局局长

          卜庆安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惠宇雷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二级巡视员

          高玉平 省国资委副主任

  成  员:陶仕权 省能源局处长

          王建明 省应急管理厅处长

          刘  志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处长

          李守江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具体组织科学确定“两类”矿井开采强度、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并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煤矿专业专家参与此项工作。

  联络员:陶仕权,电话:0431-89156338。

 

 

发布时间:2020-05-25 14:3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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