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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2019〕23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部门安全生产主要

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

  为进一步厘清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压实部门责任,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安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梳理了《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  

 

 

 

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

 

  按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管理)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晰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一、综合监管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一)推动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工作;

  (五)抽查或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评估下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六)参与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

  二、行业监管(管理)责任

  各级交通、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科技、能源、监狱管理、生态环境、粮食和物资储备、体育、广播电视、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三定”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管理)责任。

  (一)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程标准;

  (三)贯彻落实《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推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四)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五)负责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八)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九)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十)从规划、规模、工艺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强化源头治理;

  (十一)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设施;  

  (十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十四)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五)支持、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

  三、专项监管责任

  各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三定”规定,承担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专项监管责任。

  (一)贯彻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程标准;

  (二)推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四)依法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七)从规划、规模、工艺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淘汰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设施,严把审查、审批关口;

  (八)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

发布时间:2019-11-11 14:5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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