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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委办〔2019〕22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榆林市

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沟煤矿

“1·12”重大煤尘爆炸等四起

煤矿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吉煤集团: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沟煤矿“1·12”重大煤尘爆炸等四起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把煤矿安全生产做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去抓。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确保“两会”期间生产安全,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针对春节后煤矿企业陆续复工复产的客观情况,要采取细之再细、严之再严、实之再实的措施,以四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导向,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严格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督导,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全力抓好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一)充分运用第一批、第二批煤矿安全专家“会诊”成果,推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和突出矿井“会诊”工作。

  (二)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责令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立即停产进行安全论证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号)要求,组织专家完成突出矿井安全论证工作。扎实做好《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贯彻落实。

  (三)认真组织排查辖区内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情况,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和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9〕1号),认真落实整改煤矿安全培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五)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相关要求,严格复工复产现场验收工作,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主要领导签字程序。严肃查处煤矿企业无视监管指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复工复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管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必须增强法治意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检查巡视,建立完善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机制。

  (二)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纠正低瓦斯矿井不易发生瓦斯事故的错误观念,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瓦斯超限和突出征兆停产撤人、停产整改、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等措施。

  (三)严格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按时完成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任务。同时,加强现有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必须采取措施及时恢复,严禁修改、删除、屏蔽系统数据,确保系统连续稳定完好运行。

  (四)加强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遇顶板破碎、过断层和高应力区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支护。

  (五)规范煤矿承包、托管、代管行为。坚决杜绝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行为。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发布时间:2019-02-20 14:4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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