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4.2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陆军、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允许距离是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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