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建议到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咨询。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2024011668号-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088号 邮编:130022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431-12350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邮箱:12350@jl.gov.cn
网站标识码:2200000056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67号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