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应对因极端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和中小河流洪水等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推动危险区域人员应转早转、应转快转,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吉林省防汛避险转移补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9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我省中东部地区易受山洪、泥石流、洪涝等灾害威胁,提前组织避险转移是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关键性措施。为鼓励引导受威胁人员积极配合政府及时避险转移,经省政府专题研究,决定采取发放补助的方式,建立防汛避险转移的常态化保障机制。
本《指导意见》主要依据《吉林省防汛条例》《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广泛征求全省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并充分借鉴了外省的有效经验做法。
二、重点内容解读
(一)明确转移避险方式。《指导意见》针对居住在山洪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镇低洼易涝区、尾矿库影响区等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以及非常住人口及临时生产作业人员等八类人员,明确了政府统一组织的集中安置避险、投亲靠友分散转移避险和劝离避险三种方式。要求各地对受威胁人员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确保不落一人,精准转移。
(二)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指导意见》实行差异化补助,其中集中避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分散避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劝离避险人员不享受补助政策。享受紧急避险转移补助的时长不超过48小时。
(三)明确资金保障机制。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最低标准的50%予以补助,即集中避险每人每天15元,分散避险每人每天25元。县级财政承担剩余部分,且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并需将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四)规范补助发放流程。发放流程严格遵循“公示-审批-备案-发放”的程序。村(社区)对转移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乡镇(街道)审批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报政府批准后,在当年10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全额发放到位。
(五)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补助资金发放台账,供应急、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政策亮点
制定下发《指导意见》,特别是通过发放避险补助这一创新举措,将防灾减灾关口前移,由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减灾避灾。其核心亮点在于:
一是建立激励性转移机制, 切实提高了相关危险区域内群众配合转移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明确各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承担50%的防汛避险转移补助资金,切实减轻了县级资金支付压力,确保了政策的可持续性。
三是配套下发“明白卡”和台账管理工具,推动了基层工作的标准化和精细化。
四是衔接灾害救助政策,形成了灾前避险转移与灾后救助安置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实行,将有力指导各地做好防汛避险转移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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