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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1 13:0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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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孙立新

违法事实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2021年12月26日二级动火作业证(无编号),动火审批人同意作业签署时间为12月26日8时40分,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同意作业签署时间为12月26日8时30分,均早于动火分析时间12月26日13时30分,动火作业未经分析就审批同意;2021年12月29日二级动火作业证(无编号),作业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8时30分至12月31日16时30分,动火审批人同意作业签署时间为12月30日8时40分,动火作业未审批即作业,且12月30日和12月31日动火前均没有进行气体分析;2.2021年12月23日、25日、26日、27日的2份一级、2份二级动火作业证,动火人为李中林(实际应为李忠林),动火方式为电焊,实施焊接作业人李忠林不具备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电焊作业;3.2022年1月12日,酒精成品罐区计划停电更换局部电缆,停电前未进行风险分析,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SIS控制系统、PLC控制系统被关闭3小时左右,且没有履行审批手续;4.2021年下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5.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针对“罐区控制室、一期酒精控制室、二期酒精控制室未作抗爆分析”的隐患,整改前措施载明为“一期酒精控制室搬迁至综合生产办公楼、二期酒精控制室搬迁至液糖化控制室、罐区控制室搬迁至三期生产控制室”,与实际根本不符;6.一期酒精车间2台组合塔再沸器(编号E1413A、E1413B)塔座人孔敞开,未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志,且塔座内存放有很多杂物;7.一期酒精车间分子筛进料管线安全阀前截止阀无铅封;一期酒精车间精馏塔再沸器二层平台一处护栏局部缺失。

孙立新:1.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履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未履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挂空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孙立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元罚款

孙立新: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

处罚时间

2022年3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吉)应急罚〔2022〕WY001号

(吉)应急罚〔2022〕WY002号

执法机关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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