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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相 对 人 |
吉林省隆源化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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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1.安全培训记录造假,29份培训试卷笔迹雷同; 2.动火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实施,动火作业证不符合规定,动火作业人和监火人是同一人,灭火器配备不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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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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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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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2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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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吉)应急罚〔2022〕WY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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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20240116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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