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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
吉林北沙制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2020年度未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2.一步加氢反应釜未设联锁切断进料的措施;
3.氢氧化钾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4.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5.编号为2021-01的动火作业证(作业时间为2021年2月3日9时至11时30分),动火点周围有窨井,未采取封盖等措施。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合并处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罚款
处罚时间
2021年5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吉)应急告〔2021〕WY002号
执法机关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20240116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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