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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
通化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蒋吉忠非该单位员工;2.未如实记录赵长江、徐明一、王雪原三名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显示谢亮对上述三人进行了32学时的培训,实际谢亮并未参与培训,登记的徐明一、赵长江三级培训考核分数与实际分数不符;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化后未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
合并处人民币捌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
2021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吉)应急罚〔2021〕WHC002号
执法机关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20240116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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