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珲春矿业(集团)板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 |
| 案件名称 | 珲春矿业(集团)板石煤业有限公司一般机电事故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煤综)煤安罚〔2021〕006、007、008、009、010、011号 |
| 处罚日期 | 2021年4月25日 |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 处罚事由 | 对珲春矿业(集团)板石煤业有限公司2021年2月26日机电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 处罚结果 | 撤销以下6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顾金梁;2.李建军;3.赵建军;4.邰言春;5.于始微;6.康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顾金梁;2.李建军;3.赵建军;4.邰言春;5.于始微;6.康勇。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高洪亮 |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20240116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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