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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26 13:5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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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长岭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对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长岭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长岭煤矿-76m主排水泵的第二路电源线路接有其他负荷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煤二)煤安罚〔2021)002-1号)和(吉(煤二)煤安罚〔2021)002-2号)
处罚日期 2021年5月26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处罚事由 1.-76m主排水泵的第二路电源线路接有其他负荷;2.炸药库电源接在副井提升机电源的一条回路;3.矿井地面变电所电源终端杆入户处没有避雷器;4.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图像传输的入井光缆没有采取防雷电保护措施。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给予:(一)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长岭煤矿:1.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的行政处罚; (二)主要负责人贲洪生给予警告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12MA13XJ193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贲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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