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桦甸市永盛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 |
| 案件名称 | 桦甸市永盛矿业有限公司1508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口有7个在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承力不符合规定等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煤二)煤安罚〔2021)004-1号)和(吉(煤二)煤安罚〔2021)004-2号) |
| 处罚日期 | 2021年7月16日 |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
| 处罚事由 | 1.1508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口有7个在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承力不符合规定;2.1508采煤工作面与运输顺槽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小于20m,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3.矿井未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4.1509回风掘进工作面的监控分站,没有设置为闭锁分站,不能实现甲烷风电闭锁全部功能;5.-242m水泵房水泵电机外壳没有接地保护装置。 |
| 处罚依据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项。 |
| 处罚结果 | 一、对桦甸市永盛矿业有限公司:1.责令改正,第1、2项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2.给予警告,第3项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3.责令限期改正,第4、5项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二、对主要负责人王振明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的行政处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82081913994G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田枝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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