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 |
| 案件名称 | 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较大事故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安监罚〔2018〕Z011号 |
| 处罚日期 | 2018/04/10 |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事由 | 一.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分包工程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曲海平存在以下行为:作为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非法承接工程,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工程部未认真审核分包单位提供虚假业绩、装备数量和人员证明材料,将旋喷桩工程分包给广发公司问题失察;对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分包单位管理责任不落实、分包单位转包、旋喷桩机操作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旋喷桩作业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燃气安全保护措施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一.对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二.对曲海平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
| 处罚结果 | 对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曲海平罚款39841.30元。 |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759306726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曲海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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