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大庆石油管理局松原机械总厂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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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 大庆石油管理局松原机械总厂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等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安监职卫罚【2017】07号 |
| 处罚日期 | 2017年11月17日 |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事由 | 该厂存在未按照规定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等行为。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一)项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合并给予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大庆石油管理局松原机械总厂91220701598801602W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房俊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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