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安委会印发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压实部门责任。清单在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列出了16条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和10条专项监管责任。
在行业监管(管理)责任方面,清单明确,各级交通、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管理)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支持、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等。
在专项监管责任方面,清单明确各部门承担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专项监管责任,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程标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等。
(《中国应急管理报》11月14日1版)
主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ICP备2024011668号-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088号 邮编:130022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431-12350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邮箱:12350@jl.gov.cn
网站标识码:2200000056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67号 访问量统计: